当事人(单位):葛某,违法事实:当事人开启沐爱镇下车站公共消防栓违法取水,违反了《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灭火救援用水,取用村镇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调正版)》
行政处罚内容:处5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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