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铁(宜宾)宜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建设的宜宾至彝良高速公路(四川段)工程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至今未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本)》
行政处罚内容:处4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的罚款,责令中铁(宜宾)宜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将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6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工作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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