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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宜宾市水利局关于对中铁(宜宾)宜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的宜宾至彝良境高速公路(四川段)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至今未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公告

来源: 宜宾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1日

当事人中铁(宜宾)宜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建设宜宾至彝良高速公路(四川段)工程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至今未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本)》

行政处罚内容:4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的罚款,责令中铁(宜宾)宜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将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6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工作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处罚决定日期:2026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