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业主聘请的监理单位在宜宾市翠屏区双城街道的山洪沟治理项目监理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对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行为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聘用无水利工程监理资格的人员(陈某某)从事监理业务、在2024年9月11日的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并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本)》
行政处罚内容:1.给予行政警告。
2.完善相关监理资料。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29日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