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四川宇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箱涵伸缩缝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铜片止水,偷工减料,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本)》
行政处罚内容:1.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设计要求。2.处合同价款(8697996.00元)的2.1%计182657.92元(壹拾捌万贰仟陆佰伍拾柒元玖角贰分)的罚款。3.分别给予生产负责人阮某某、技术负责人先某某按单位罚款数额182657.92元(壹拾捌万贰仟陆佰伍拾柒元玖角贰分)的5.5%计10046.19元(壹万零肆拾陆元壹角玖分)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28日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294